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越南注册公司类型

公司类型

1、外商独资工厂:外商100% 持有公司股权。股东至少为1人,最多不超过50人。独资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,无内外销比例限制。 

2、外商独资商贸公司(100%外资)2007111日越南正式成为WTO150个会员国,依越南加入WTO后切结条款,200911日越南政府将完全开放外商独资贸易公司的设立。

3、联营公司(合资工厂):至少由2位股东共同出资,并在公司同一名义下经营,类似中国的『合资厂』,外商占有股权的比例最高可达到99%

4、合营公司(来料加工厂):类似于中国的『来料加工厂』或『委托加工厂』,通常由外商与越方签订生产合同,明定各方责任与经营成果分配,不用在越南成立新的公司,但外商持股比例不能超过70%

5、办事处(代表处):可代表其母公司在越南从事业务接洽、联络与开发,但不能有营业行为,也不能开立发票。外商可在越南国内设立多个独立代表处,但不能设立总代表处或代表处的分支机构。

6、分公司:可从事货品买卖及与买卖直接有关的活动,其功能基本雷同于子公司,目前已暂停审批设立国外分公司。

以上方式由中央计划投资部,或依权责下放予省()人民委员会、省级工业区管委会负责审批、发放投资设立许可证与管理之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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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设立

一、设立条件

1.最低注册资本:越南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皆无限制,但法定资本不少于投资额的30%,鼓励类、较大金额投资案,法定资本准予调降至投资额的20%。实际操作时建议最低登记10万美金(310万台币/ 71万人民币),如果小于10万美金,当地政府一般不会给予批准。

独资公司/工厂注册资本及到位时间

注册资本(美金)

到位

可延期

10~200

0.5

0.5

200~1000

1

0.5

≥1000

1.5

0.5

2.出资时间与方式:独资工厂/公司的资本到出资时间与方式:独资工厂/公司的资本到位时间一般为0.5-1.5年,根据需要最多可向独资公司/工厂注册资本及到位时间政府申请展延半年。外商可用机器、现金及专有技术等方式出资,不像中国的工厂/公司没有机器和资金比例限制。

二、设立方式

国外公司/个人不管以何种方式在越南投资设立工厂、公司,均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操作:

1.以国外公司、个人名义直接设立;

2.透过一家控股公司间接设立(单层控股)

3.透过两家控股公司间接设立(双层控股)

目前大多数外商都采用第23种方式在越南或国外投资,以便母公司税务上的规划。透过控股公司可达成以下优势:

1.盈余保留无限期(台湾公司需预先课税10%,汇回时再另行抵扣 ),以便往后海外转投资;

2.有限责任,可免除母公司海外法律诉讼、债务限制甚至民事刑事责任的无限扩大。

如采一家控股公司控股,一旦处分海外资产,需列入母公司所得立即税签课税,例如著名的『灿坤税务事件』。如采一家控股公司控股,则可用第二层投资越南的控股公司做买卖,将利得盈余暂时保留于第一层控股公司,就无立即在国内列入利得缴税问题,或由第一层控股公司直接再将利得汇回母公司,如双重水库作调控收放自由。如按第1种方式投资,国外母公司、个人将直接暴露在不可预测的海外风险中,且需面临双重课税问题。故建议尽量使用双层控股。对台商来说,应对最低税赋开征,运用境外双控股的投资架构将是最理想的税务安排。

三、设立流程

1.设立境外控股公司;

2.收集控股公司文件;

3.公司文件经越语翻译及大使馆公证;

4.公司名称预查;

5.公司章程及申请书;

6.审批机关审批;

7.投资许可证颁发;

8.报刊登载公告;

9.董事会会议、公安登记、公章、银行开户;

10. 税务登记、海关编码登记、消防/环保登记。       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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